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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执字第016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杨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01611—1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1964年2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昌图县亮中桥镇。被执行人杨某,男,1954年11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昌图县亮中桥镇。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昌图县9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5)昌刑初字第003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杨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某于2016年1月13日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某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此,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作出(2015)昌执字第0161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杨某及其已死亡妻子XX分得的位于昌图县XX镇XX村民委五组2015年由杨某经营管理耕种的承包责任田土地面积7.82市亩。承包期限自1998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被执行人杨某经营管理耕种的上述7.82市亩承包责任田土地中的5市亩经本院2016年3月31日委托铁岭辽北资产评估事务所依法评估鉴定,铁岭辽北资产评估事务所于2016年4月11日作出铁辽评报字【2016】第016号评估报告书,对被执行人杨某经营管理耕种的上述5市亩承包责任田土地每市亩每年评估鉴定作价人民币550.00元。被执行人杨某因向杨某某家院内投放有毒大米,致使被害人家中80多只鸡和一头黑色母驴死亡。被执行人杨某因故意毁坏财务罪,被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昌刑初字第003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赔偿杨某某财产损失人民币1107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从2016年4月18日起将被执行人杨某及其已死亡妻子XX所分得的现由被执行人杨某经营管理耕种的位于昌图县XX镇XX村五组南地即XX门前地靠西侧杨树林家承包地2市亩和靠西侧挨杨森家承包地0.75市亩及北大石头地靠XX承包地2.25市亩总计5市亩承包责任田土地以每市亩梅年550.00元价格交付给杨某某经营管理耕种至2020年末,即用杨某分得经营管理的上述5市亩承包责任田土地抵偿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财产损失赔偿款和执行本案实际支出费用等合计人民币13141.12元(其中上述13141.12元款项中包括财产损失赔偿款人民币11075.00元、5市亩承包责任田土地评估鉴定作价费人民币2000.00元、执行费66.00元)。被执行人杨某出狱后对上述5市亩承包责任田土地经营权有赎回的权力。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子明审判员  胡金生审判员  张福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阿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