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2民初1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吕庆山与刘万学、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庆山,刘万学,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2民初1226号原告:吕庆山,1965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委托代理人:胡学仕,明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万学,1972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负责人:龚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宏明,公司员工。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吕庆山诉被告刘万学、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调解,原告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同时并由吕庆山撤回对刘万学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吕庆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庆山撤回对刘万学的诉讼。审判员 李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