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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秭归执字第005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傅瑞勇与宜昌新高湖滚装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瑞勇,宜昌新高湖滚装客船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秭归执字第00589号申请执行人傅瑞勇,男。被执行人宜昌新高湖滚装客船有限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桔颂路26号。法定代表人姚智衡,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傅瑞勇与被执行人宜昌新高湖滚装客船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秭归县人民法院(2014)鄂秭归民初字第01044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傅瑞勇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440000.00元,要求被执行人宜昌��高湖滚装客船有限公司支付尚欠款项3440000.00元。本院同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于2015年2月6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拥有的船舶,因该财产暂无法变现,本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致使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标的3440000.00元没有执行,申请执行人傅瑞勇同意法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鄂秭归执字第0058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律效力。审判长 梅 建审判员 邓永红审判员 夏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池亚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