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1行审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万州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重庆市万州区新乡镇龙泉村村委会其他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万州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万州区新乡镇龙泉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101行审72号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王牌路291号;组织机构代码:00863050-9。法定代表人兰申海,局长。被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新乡镇龙泉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江在权,村主任。申请人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万州国土监[处罚决定][2015]10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2010年3月,被执行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非法占用万州区新乡镇龙泉村七组处集体土地修建龙泉农村新村。现已建成装混结构二层房屋6幢。经测量,实际占地面积为2948.2平方米(其中房屋占地1129.2平方米,地坝占地1819平方米)。申请人于2015年4月30日进行了调查,测量。2015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万州国土监[处罚决定][2015]101号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被执行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非法占用万州区新乡镇龙泉村七组处2948.2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被执行人罚款14741元。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7月27日送达被执行人。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了被执行人交纳罚款的时间、方式和期限;逾期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告知了被执行人如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及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和期限。被执行人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行政处罚决定于2016年1月28日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3月15日,申请人向被执行人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要求被执行人在十日内履行。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申请人于2016年4月7日申请本院对罚款14741元及加处罚款14741元予以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万州国土监[处罚决定][2015]101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其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万州国土监[处罚决定][2015]101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14741元罚款及加处罚款14741元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蒋 云审 判 员 李亚飞代理审判员 刘 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佳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