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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民申10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余武文、徐珍妹等与蔡俊波居间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余武文,徐珍妹,蔡俊波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申106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余武文,男,汉族,1963年3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王轶、谢洁娜,均为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徐珍妹,女,汉族,1965年10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蔡俊波,男,汉族,1969年12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再审申请人余武文、徐珍妹因与被申请人蔡俊波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商终字第6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余武文、徐珍妹申请再审称:深圳市好美花艺文化有限公司(下称好美花艺公司)既是租赁物业的所有权人,也是居间服务的接受方,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一审、二审法院没有依法定程序追加其参与诉讼错误。好美艺公司与承租方深圳市华富凯机电有限公司(下称华富凯公司)在2012年7月10日重新签订的第二份租赁合同不应视为是蔡俊波提供居间服务的延续,蔡俊波无权继续享受二次签约的居间报酬。蔡俊波作为居间方对涉案《协议书》无效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二审法院判决参照该无效协议所约定的居间费确定蔡俊波的居间报酬错误。既便需要有人支付居间报酬,承担责任的主体也应为好美艺公司。二审判决余珍妹承担连带责任,亦缺乏依据。二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特申请再审。本院认为:余武文系涉案《委托书》及《协议书》的一方当事人,负有向蔡俊波支付居间报酬的义务。好美花艺公司不属该案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二审法院未追加其参加诉讼,并无不当。蔡俊波促成好美花艺公司与华富凯公司之间房屋租赁合同的成立,故涉案《委托书》及《协议书》虽属无效,余武文仍应向蔡俊波补偿居间报酬损失。二审法院参照该《委托书》及《协议书》所约定的居间费予以确定,并无不妥。好美花艺公司与华富凯公司签订的第二份房屋租赁合同处于《协议书》约定的租赁期限内,余武文亦应向蔡俊波支付相应居间报酬损失。余武文与徐珍妹系夫妻关系,徐珍妹亦未针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据此维持一审法院有关余武文与徐珍妹对涉案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的处理,亦无不当。再审申请人余武文、徐珍妹所提理由及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再审申请人余武文、徐珍妹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余武文、徐珍妹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郑捷夫审判员  饶 清审判员  胡晓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彭欣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