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32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南东喜与杨俊格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东喜,杨俊格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532民初3号原告南东喜,农民。委托代理人李自军,平乡县丰州益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俊格,农民,党员,原告南东喜诉被告杨俊格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东喜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自军、被告杨俊格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南东喜诉称,2015年4月1日,我与被告签订了买卖宅基地的证明,被告将其所有的老宅基一处,北屋五间,西屋连门楼四间砖木结构房共九间,以55000元的价格卖给我,并写下了购买该宅基的证明,当时约定西面有过道,我遂将55000元现金交付被告。但该宅基西邻并非被告所有的过道,因与其他邻居有争议,无法正常使用,我便要求被告退还现金。经村委会调解,被告分两次返还35000元,起诉后,被告有返还我5000元,剩余15000元一直没有给付。为此,请求判令被告返还我的剩余购买宅基款15000元。被告杨俊格辩称,上述(原告所述)都是事实,我是卖的房屋不是宅基地。我以5.5万价格卖给原告,是原告找我要买房屋,退款也是原告要求的。过道和夹道都是集体的,我无权卖。现在返还都是原告要求的。南东喜拉着我胳膊要打我,后我家属报警,把原告带走。晚上10点半左右,原告儿子来我家,强迫我退款,后报警把他儿子带走。后找村委调解,两次给了35000元。原告儿子找我家要钱,威胁我说“今天晚上见”。起诉后又还原告5000元,我没有赖账不还,到现在还有1.5万没有还,我无能为力马上还,只能打工慢慢偿还。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日,被告杨俊格将老宅基上的北屋五间、西屋连门楼四间共九间的砖木结构房屋,以55000元的价格卖给原告南东喜,并于当日签订的买卖房屋协议,原告将现金55000元现金交给被告。后事出有因,原告退还给被告房屋,并要求被告返还其现金55000元,原告分两次给付了原告35000元,原告起诉本院后,被告又给付原告5000元,迄今仍欠原告15000元购买房屋款未返还。上述审理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双方购买房屋协议一份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买卖房屋的合同撤销后,应当互相返还款物。即原告南东喜退还被告杨俊格的房屋,被告杨俊格应当及时退还原告南东喜的房屋购买款55000元。被告杨俊格先后三次共计返还原告共计40000元,尚欠15000元仍应及时退还。其辩称暂时无能力全部还清,愿意今年年底前还5000元,剩下的10000元明年全部还清,因原告不同意,故对其该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俊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南东喜的剩余购买房屋款15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杨俊格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现军人民陪审员 李林谦人民陪审员 宋桂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史奎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