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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刑更5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周赣超犯贩卖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赣超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刑更557号罪犯周赣超,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本院于2010年12月2日作出(2010)东中法刑一初字第2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赣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周赣超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4月12日作出(2011)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因罪犯周赣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先后于2013年6月20日、2014年11月27日以(2013)东中法刑执字第1280号、(2014)东中法刑执字第179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10月21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6年2月1日以罪犯周赣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6年2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周赣超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期间共获得嘉奖16次,2015年2月、2015年8月共获得表扬2次,2015年3月获得记功奖励,2015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根据(2010)东中法刑一初字第245号刑事判决,扣押的被告人周赣超的人民币208800元中的5万元折抵其没收的财产。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赣超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及财产刑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赣超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2年2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燕慧代理审判员  陈彩玲人民陪审员  郭庆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范嘉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