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5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付慧平诉王福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慧平,王福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5民初186号原告付慧平。被告王福义。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慧平与被告王福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慧平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慧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慧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02.50元后由原告付慧平负担。审判员 韩雪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英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