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民初39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曹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3968号原告曹某。委托代理人张宝峰,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珂。被告陈某。本院受理原告曹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曹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审判员 许文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