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民初4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杭州好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方向明、冯丹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好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方向明,冯丹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4418号原告:杭州好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大美公寓6幢6-3、6-4室。法定代表人:刘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丽恋,该公司员工。被告:方向明。被告:冯丹阳。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好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方向明、冯丹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好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吕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施琳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