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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刑初字第00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吴春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桐刑初字第00300号被告人吴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一案,本院于二0一六年三月十四日作出桐刑初字第00217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该判决书案号错误,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将原判决书案号“(2015)桐刑初字第00217号”更正为“(2015)桐刑初字第00300”号。审 判 长  叶险峰审 判 员  黎俊秀人民陪审员  孙俊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谢 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