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刑初字第00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吴春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桐刑初字第00300号被告人吴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一案,本院于二0一六年三月十四日作出桐刑初字第00217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该判决书案号错误,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将原判决书案号“(2015)桐刑初字第00217号”更正为“(2015)桐刑初字第00300”号。审 判 长 叶险峰审 判 员 黎俊秀人民陪审员 孙俊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谢 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