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谷民初字第10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燕某某与胥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燕某某,胥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甘谷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谷民初字第1090号原告燕某某,男,出生于1990年3月1日,汉族,甘肃省甘谷县人,农民。被告胥某某,女,出生于1988年5月7日,汉族,甘肃省甘谷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燕某某与被告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燕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燕某某的撤诉申请理由充分,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燕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白丽萍代理审判员 李文强人民陪审员 杨 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友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