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81执7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宋会萍申请执行张广义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会萍,张广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081执789号申请人宋会萍,男,汉族,生于1982年4月22日,住长葛市铁东路8号。被执行人张广义,男,汉族,生于1959年9月6日,住长葛市建设办建设路南段油脂公司家属院3排2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民初字第0283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广义的银行存款56000元(含诉讼费、执行费、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广义在有关单位的收入56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张广义价值56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武审判员 :孙志博审判员 :姜万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晓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