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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25民初8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袁汝方与张焕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汝方,张焕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25民初844号原告袁汝方,男,1987年1月18日生,汉族,居民。个体工商户。被告张焕章,男,汉族,居民。原告袁汝方与被告张焕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汝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焕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汝方诉称,被告在2014年5月20日向原告购买玻璃门101套,其中100套门的价格为300元/套,另一套门的价格为634元,总计货款30634元。被告暂时没钱便向原告写下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脱不给,现原告无奈,特向法院提出申请,判决被告偿还原告货款3063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张焕章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袁汝方系河南宇廷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者,该公司在工商部门登记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为××。被告张焕章给该公司经营者袁汝方出具了借条。本院认为,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原告袁汝方系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以河南宇廷门业有限公司为字号,应以其登记的河南宇廷门业有限公司为原告。本案以河南宇廷门业有限公司经营者为原告起诉,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袁汝方的起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83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东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