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23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吴华友申请执行邻水县金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华友,邻水县金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3执194号申请执行人吴华友,男,汉族。被执行人邻水县金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明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的吴华友申请执行邻水县金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一直未自觉履行(2015)广法民终字第83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邻水县金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至邻水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以167260.68元为限)。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华雄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冠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