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08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滁州市博高汽车内饰有限公司与李金花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市博高汽车内饰有限公司,李金花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890号原告:滁州市博高汽车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紫薇南路377号(滁州市。法定代表人:陈晓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童超,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金花,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市博高汽车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金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滁州市博高汽车内饰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滁州市博高汽车内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庆锋人民陪审员 王吉传人民陪审员 高云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静静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