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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8民初25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王大勇与张起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大勇,张起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8民初2538号原告王大勇,男,1978年7月9日出生。被告张起国,男,1963年12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大勇诉被告张起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大勇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商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