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8民初25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王大勇与张起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大勇,张起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8民初2538号原告王大勇,男,1978年7月9日出生。被告张起国,男,1963年12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大勇诉被告张起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大勇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商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