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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民终5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临朐县缸套厂与潍坊市三维柴油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潍坊市三维柴油机有限公司,临朐县缸套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民终5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潍坊市三维柴油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年方。委托代理人:郑海永,山东茂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作军,山东茂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临朐县缸套厂。负责人:尹兆政。委托代理人:沈胜,临朐九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潍坊市三维柴油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维公司)与被上诉人临朐县缸套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朐县人民法院(2015)临法商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三维公司以产品质量和增值税发票另行主张权利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三维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及第三人利益,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潍坊市三维柴油机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353元,减半收取3176.5元,由上诉人潍坊市三维柴油机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路志明审 判 员  李金增代理审判员  郭明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