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02民初14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卢某与夏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夏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602民初1426号原告:卢某,无固定职业。被告:夏某甲,无固定职业,现在烟台监狱服刑。原告卢某诉被告夏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毕华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某与被告夏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女夏某乙。婚后双方经常为琐事吵架,2014年9月被告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曾于2015年6月起诉离婚,后撤回起诉,撤诉后双方关系仍无改善,故再次具状请求离婚,婚生女夏某乙由原告自行抚养教育。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被告系初婚,二人于年月日婚生一女夏某乙。2014年9月,被告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现在烟台监狱服刑中。原告曾于2015年6月起诉离婚,后撤回起诉,撤诉后双方关系仍无改善,现原告再次具状请求离婚。庭审中原告诉称,被告婚后不务正业,经常喝酒闹事,也不挣钱养家还有外遇,甚至与其他女人生了孩子,入狱后还多次威胁原告。被告述称,婚后对原告还可以,至于喝酒哪个男人不喝酒,也认可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一个子女,但是很久以前的事并且已经告诉了原告。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在案为凭。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婚后为琐事不睦,且被告2014年9月因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现在烟台监狱服刑中,该行为对原、被告夫妻感情造成严重伤害,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再次具状请求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允准。因被告长期服刑,原告主张自行抚养婚生女,结合本案实际,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依法予以允准。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卢某诉被告夏某甲离婚。二、婚生女夏某乙由原告卢某自行抚养教育。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毕华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 浩--存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