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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执1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慈溪众星电器有限公司、慈溪市圣蒂雅家具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众星电器有限公司,慈溪市圣蒂雅家具厂,丁立杰,陈能利,陈祝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1305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吴政,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鲁超、罗立权,该××员工。被执行人:慈溪众星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丁立杰,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慈溪市圣蒂雅家具厂(普通合伙)。住所地:慈溪市。执行合伙人:陈维清。被执行人:丁立杰。被执行人:陈能利。被执行人:陈祝英。本院执行的(2016)浙0282执1305号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慈溪众星电器有限公司、慈溪市圣蒂雅家具厂(普通合伙)、丁立杰、陈能利、陈祝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慈溪众星电器有限公司、慈溪市圣蒂雅家具厂(普通合伙)、丁立杰、陈能利、陈祝英应归还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940784.00元,并承担诉讼费6065.00元、执行费11807.84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慈溪众星电器有限公司、慈溪市圣蒂雅家具厂(普通合伙)、丁立杰、陈能利、陈祝英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82执130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旭  强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徐  人  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单泓斌(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