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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执18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林敏与被执行人厦门市春秋贡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敏,厦门市春秋贡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1878号申请执行人林敏,女,199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厦门市春秋贡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前埔村前埔社11组20号。法定代表人林小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思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厦思劳仲案(2015)678号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市春秋贡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95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柯祖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