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6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肇州县庆发金丰种子经销处与齐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州县庆发金丰种子经销处,齐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6民初10-2号原告肇州县庆发金丰种子经销处。经营者徐彬。被告齐喜。本院在审理原告肇州县庆发金丰种子经销处诉被告齐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齐喜已向原告支付所欠的所有的种子款,原告肇州县庆发金丰种子经销处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肇州县庆发金丰种子经销处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州县庆发金丰种子经销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肇州县庆发金丰种子经销处承担。审 判 长 段元玉代理审判员 井 然代理审判员 孙晓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