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6刑初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天贵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天贵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06刑初491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天贵,男,1961年7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1988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8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2011年9月刑满释放;2014年4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9月2日刑满释放。2016年1月10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1日经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犯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金检公诉刑诉(2016)4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天贵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文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天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21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陈天贵在成都市金牛区解放路二段附1号桥头堡饭店内,趁被害人童某某不备之机,盗走其放在后背椅子上一件兰色西服左侧内袋里的黑色长方形BALLY牌钱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215元),后被民警挡获。经鉴定,被盗钱包价值人民币2,590元。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事实向法庭出示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天贵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天贵是累犯,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并建议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之间量刑。被告人陈天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本院另查明,案发后,追回被盗钱包及现金已返还被害人。被告人陈天贵于2015年11月21日被挡获后,因同一事实于2015年11月2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四日,同日成都市拘留所因其患有精神病或者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建议停止执行拘留。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拍摄的作案现场及物证照片,证据保全清单,公安局发还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害人提供的被盗钱包的销售票据,现场检测报告书,被告人陈天贵的户籍材料及前科材料,证人黄达的证言笔录及辨认笔录,被害人童某某的陈述笔录,价格鉴定意见书,被告人陈天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天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陈天贵犯盗窃罪的指控成立,本院决定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天贵原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行,是累犯,对此情节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天贵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对此情节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综合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天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六年一月十日起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田 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雪怡附: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