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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02执1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万君申请执行杨帆等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万君,杨帆,刘道清,刘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2执1197号申请执行人:王万君。被执行人:杨帆。被执行人:刘道清。被执行人:刘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的(2015)翠屏民初字第365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帆、刘道清、刘团的存款65104.7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明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赢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