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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恢字第7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南中心支行、天津麦面得粮食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南中心支行,天津麦面得粮食有限公司,天津瑞泰隆工贸有限公司,刘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恢字第700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南中心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体育场路。被执行人天津麦面得粮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津港路八里台工业区。被执行人天津瑞泰隆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工业园。被执行人刘国强,男,196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南中心支行与被执行人天津麦面得粮食有限公司、天津瑞泰隆工贸有限公司、刘国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6日作出的(2013)南民三初字第2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南民三初字第2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晓勇审判员  李承勋审判员  高 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庞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