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4执411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左龙云与张小红、大庆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龙云,张小红,大庆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C}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黑0604执411之一号 申请执行人左龙云。 被执行人张小红. 被执行人大庆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民初字第23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大庆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昆仑银行有存款。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依法提取被执行人大庆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昆仑银行的存款,抵偿所欠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民初字第239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已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张贵群 审 判 员 于胜军 代理审判员 陈 恒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 娜 执行案件结案报告 案 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立 案 时 间 2016年3月7日 申请执行人 左龙云 被执行人 张小红、大庆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执行标的 18.6572万元 结案方式 强制 结案时间 2016年4月15日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大庆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昆仑银行有存款。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依法提取被执行人大庆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昆仑银行的存款,抵偿所欠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民初字第239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已执行完毕。 审 判 员 边超 执行结案审批表 案 号 (2016)黑0604执411号 案 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 左龙云 被执行人 张小红、大庆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执行标的 18.6572万元 执行金额 18.6572万元 收案时间 2016年3月7日 结案时间 2016年4月15日 执 行 简 况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大庆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昆仑银行有存款。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依法提取被执行人大庆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昆仑银行的存款,抵偿所欠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民初字第239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已执行完毕。 审 判 员 意 见 呈请结案 办案人 边超 2016年4月15日 局 长 意 见 审批人 2016年4月15日 合议庭评议笔录 时间:2016年4月15日 地点:执行局 审判长:张贵群 合议庭成员:于胜军、陈恒 记录人:赵娜 评议(2016)黑0604执411-1号执行案件。 记录如下: 边超:今天,我们对边超承办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左龙云与被执行人张小红、大庆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评议。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依法提取被执行人大庆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昆仑银行有存款,抵偿所欠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民初字第239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已执行完毕。 于胜军:本案符合法律的规定,同意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民初字第239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已执行完毕。 陈恒:符合法律的规定,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民初字第239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已执行完毕。 评议结果: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民初字第239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已执行完毕。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行)拟稿纸 发文字号:(2016)黑0604执411号 缓急: 密级: 签发: 年 月 日 审核: 年 月 日 主送: 抄送: 拟稿单位: 拟稿人:边 超 份数:6份 印刷单位: 校对人:赵 娜 印刷时间:2016年4月15日 附件: 主题词: 标题: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左龙云,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系大庆油田第二采油厂第二作业区四队职工,住大庆市让胡路区4-15号5门501室。 被执行人张小红,女,1966年2月3日出生,汉族,系大庆市让胡路区世奥新天地购物中心个体业主,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奥林国际公寓商业区G区,现住海南省五指山市山庄路天XX物开发有限公司宿舍。身份证号230602196602032348. 被执行人大庆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址大庆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志华,职务经理。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民初字第23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大庆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昆仑银行有存款。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依法提取被执行人大庆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昆仑银行的存款,抵偿所欠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民初字第239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已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贵 群 审 判 员 于 胜 军 代理审判员 陈 恒 二O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