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5民初10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济南市大吉大实业公司与济南锅炉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市大吉大实业公司,济南锅炉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5民初1021号原告济南市大吉大实业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经四路631号。法定代表人魏学强,总经理。被告济南锅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黄岗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16314335-6。法定代表人杨栩,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市大吉大实业公司诉被告济南锅炉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市大吉大实业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1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