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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6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66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法定代理人王某。被执行人李某乙。申请执行人李某甲诉被执行人李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2015)西民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某甲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李某乙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李某甲抚养费6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某甲和法定代理人王某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某乙下落和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也未查出被执行人李某乙下落和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西民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庆宏审判员  齐军平审判员  闫春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 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