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91执异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段林河、李国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林河,李国朋,冯立新,肖桂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91执异5号异议人:段林河,男,1973年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申请执行人:李国朋,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冯立新,男,196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张家口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肖桂萍,女,197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李国朋申请执行肖桂萍、冯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段林河于2016年4月5日对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段林河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法院查封的瑞麟轩小区17号楼38号底商系其本人于2015年9月11日购买,请求法院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本院查明,异议人段林河并未对瑞麟轩小区17号楼38号底商依法进行产权登记,也未依法设立任何权属负担。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因此,段林河与被执行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未发生物权效力,瑞麟轩小区17号楼38号底商依旧系被执行人名下所有,故异议人段林河的请求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段林河的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异议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杨宇一审判员 张雁东审判员 肖丽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志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