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刑更7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文进福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刑更720号罪犯文进福,男,汉族,1980年3月3日生,文盲,贵州省毕节市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安庆监狱服刑。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8日作出(2009)晋刑初字第7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文进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6月27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安庆监狱以罪犯文进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3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文进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6年1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三次、禁闭处罚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文进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在服刑期间因违纪受到禁闭处分,未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且未执行财产刑,对其减刑幅度依法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文进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10月10日起至2020年5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萍审 判 员 程非代理审判员 徐凯ggz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江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