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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02刑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孙某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602刑初72号公诉机关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日被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凉检公诉刑诉(2016)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0日17时50许,被告人孙某见被害人曹某在武威市凉州区建设银行武威分行南街支行ATM机上取款后未退卡,遂冒用其银行卡继续在ATM机上分二次取出现金55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孙某处追回赃款现金5500元已发还曹某。上述事实由立案决定书、被害人陈述及报案、银行交易明细、扣押笔录及领条、指认笔录、被告人等证据证实,经审理质证属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信用卡诈骗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还赃款,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李建文人民陪审员  李成文人民陪审员  许德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蔡红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