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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02民初20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贵与被告翟广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贵,翟广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2民初2008号原告李贵委托代理人孙迪被告翟广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负责人米学贵,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凤芹原告李贵与被告翟广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贵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贵撤回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20.00元,原告负担110.00元,退回110.00元。审判员  付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