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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刑更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包浪犯故意伤害罪、犯贩卖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包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刑更415号罪犯包浪,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31日作出(2009)惠中法刑一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包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并判令被告人包浪与同案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00199.33元。宣判后,被告人包浪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2月2日作出(2009)粤高法刑一终字第2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因罪犯包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先后于2012年8月20日、2014年4月1日以(2012)东中法刑执字第1849号、(2014)东中法刑执字第19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10月8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6年2月1日以罪犯包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6年2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包浪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3年12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期间共嘉奖22次,2014年6月、2015年3月、2015年10月共获得表扬3次,2014年3月获得记功奖励,2015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该犯于2015年10月19日履行附带民事赔偿责任人民币3000元。根据罪犯收支明细表,该犯于2014年1月至2015年11月期间在东莞监狱狱内月均消费199.75元,截至2015年11月16日止其狱内经济账户余额为545.11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罪犯缴纳罚金统计表、交易明细电子凭证、罪犯收支明细表、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包浪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原判故意伤害罪,属于严重暴力犯罪,其犯罪性质、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对其减刑应当依法从严把握。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及财产刑、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的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包浪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1年3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小玲代理审判员  陈彩玲人民陪审员  李建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文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