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1民初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山东金柱集团有限公司与关忠文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金柱集团有限公司,关忠文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1民初380号原告:山东金柱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139号。法定代表人:兹留柱,董事长。被告:关忠文。原告山东金柱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关忠文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经我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怀宇人民陪审员 国立敏人民陪审员 孟庆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立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