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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1民初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山东金柱集团有限公司与关忠文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金柱集团有限公司,关忠文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1民初380号原告:山东金柱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139号。法定代表人:兹留柱,董事长。被告:关忠文。原告山东金柱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关忠文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经我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怀宇人民陪审员  国立敏人民陪审员  孟庆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立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