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2民初1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廖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2民初1126号原告廖某某,女,生于1987年1月7日,汉族,重庆市城口县人。被告郭某某,男,生于1974年10月2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某于2016年4月15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廖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永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夏茂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