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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刑更5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王厚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刑更512号罪犯王厚华,男,1986年4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子长县,现陕西省延安监狱服刑。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1日以(2013)子刑初字第000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厚华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附加罚金7000元,刑期执行自2013年3月18日至2017年3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2月6日送延安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于2016年3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以罪犯王厚华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厚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2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厚华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厚华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园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