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24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庞海亮与塔娜、高东霞、杨燕、张蕾、关志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海亮,塔娜,高东霞,杨燕,张蕾,关志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824民初164号原告庞海亮,男,198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委托代理人辛锁柱(又名辛柱),男,汉族,无业,1977年6月22日出生,现住乌拉特中旗海流,系原告庞海亮的姐夫。被告塔娜,女,1982年5月10日出生,蒙古族,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委托代理人赵小平,内蒙古宜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东霞,女,198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被告杨燕,女,198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被告张蕾,女,198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被告关志浩,男,1987年6月25日出生,蒙古族,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原告庞海亮诉被告塔娜、高东霞、杨燕、张蕾、关志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庞海亮诉称,2013年11月16日,被告塔娜以装修房屋周转困难为由向我借款200000元,并写下借款协议书,由被告高东霞、杨燕、张蕾、关志浩全权担保。还款期届满后,经我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未果。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塔娜及担保人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月16日开始月息按2.0%计算至付清为止。并由被告承担本案所有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主体不适格,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庞海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退还原告庞海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萨仁 高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巴德玛日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