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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3民特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虞洪林、陈美丽民事决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虞洪林,陈美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司 法 确 认 决 定 书(2016)浙0703民特106号申请人:虞洪林。申请人:陈美丽。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受理了申请人虞洪林、陈美丽依法指定审判员章敏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虞洪林、陈美丽经金东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陈美丽医疗费1461.32元。误工费,2072元,交通费100元。电动自行车修理费150元,总计3783.32元由虞洪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担100%。二、本调解书履行后,双方互不追究其他责任。本院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章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钱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