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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8刑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罗某甲、陈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甲,陈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628刑初37号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甲。辩护人杨玉清,河南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某某。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公诉刑诉(2015)2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群伟、罗某甲、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瑾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群伟及其辩护人李红超、被告人罗某甲及其辩护人杨玉清、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罗群伟在羁押期间涉嫌故意伤害犯罪,现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对被告人罗群伟中止审理。对被告人罗某甲、陈某某现已审理终结。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6月10日左右,被告人罗某甲和罗某乙(另案处理)与在鹿邑县真源中学上学的被告人罗群伟联系,称罗某甲和孙刘举(别名孙留峰)被张某乙欺负了,让罗群伟帮忙找人给罗某甲出气。罗群伟同意后,找到被告人陈某某和杜振安、杜振全(二人另案处理)等人,让几人帮助替罗某甲出气。几人答应后,被告人罗群伟又让被告人陈某某再帮助其找几个人一起去。被告人陈某某同意后又找到张某甲(另案处理)让张某甲帮忙,张某甲表示同意。2004年6月13日夜里上过晚自习后,被告人罗群伟、陈某某和杜镇安、杜振全等人到校外和张某甲以及张某甲找的一个人见面后,租用一辆面包车从鹿邑县县城赶往鹿邑县赵村乡赵东行政村,途中张某甲把准备好的钢管分发给众人。赶到赵村乡赵村北头后,被告人罗群伟到罗某乙家门市部处,见到被告人罗某甲和罗某乙、孙刘举。在罗某乙付过出租车费后,被告人罗某甲带领罗群伟、陈某某、杜振安、杜镇全、张某甲等人到了赵村乡赵西村李某家菜园内的一房子处,骗开房门后,被告人罗群伟、陈某某等人进入屋内用钢管和刀将李某、宋某、于某打伤,后被告人罗群伟、陈某某等人逃离现场。案发后,被告人罗某甲、陈某某分别于2015年5月25日、2015年8月4日主动投案。经鉴定,李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甲、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罗某甲辩称,我认罪,请求法庭对我从轻处理。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罗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罗某甲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主动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的犯罪社会影响较小及家庭困难的特殊情形,对被告人罗某甲从轻处罚有利于对被告人的挽救,请求对被告人罗某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陈某某辩称,认罪伏法,请求从宽处理。经审理查明:2004年6月10日左右,被告人罗某甲和罗某乙(另案处理)与在鹿邑县真源中学上学的被告人罗群伟联系,称罗某甲和孙刘举(别名孙留峰)被张某乙欺负了,让罗群伟帮忙找人给罗某甲出气。罗群伟同意后,找到被告人陈某某和杜振安、杜振全(二人另案处理)等人,让几人帮助替罗某甲出气。几人答应后,被告人罗群伟又让被告人陈某某再帮助其找几个人一起去。被告人陈某某同意后又找到张某甲(另案处理)让张某甲帮忙,张某甲表示同意。2004年6月13日夜里上过晚自习后,被告人罗群伟、陈某某和杜镇安、杜振全等人到校外和张某甲以及张某甲找的一个人见面后,租用一辆面包车从鹿邑县县城赶往鹿邑县赵村乡赵东行政村,途中张某甲把准备好的钢管分发给众人。赶到赵村乡赵村北头后,被告人罗群伟到罗某乙家门市部处,见到被告人罗某甲和罗某乙、孙刘举。在罗某乙付过出租车费后,被告人罗某甲带领罗群伟、陈某某、杜振安、杜镇全、张某甲等人到了赵村乡赵西村李某家菜园内的一房子处,骗开房门后,被告人罗群伟、陈某某等人进入屋内用钢管和刀将李某、宋某、于某打伤,后被告人罗群伟、陈某某等人逃离现场。案发后,被告人罗某甲、陈某某分别于2015年5月25日、2015年8月4日主动投案。经鉴定,李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罗某甲、陈某某对被害人李某进行了赔偿,达成和解协议,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罗某甲供述,2004年6月13日下午放学后,我和孙刘举向张某乙要孙刘举的自行车,因为当天下午放学之前张某乙把孙刘举的自行车从学校里骑走了。我和孙刘举在赵村西边刘寨轮窑旁边见到了张某乙和罗正言等几个人,孙刘举给张某乙要他的自行车,结果张某乙抓着孙刘举就打,见张某乙打孙刘举我就上前劝别打,结果张某乙把我也打一顿,当时把我的脸都打肿了,他打过我还用烟头把我的左手腕烫了一个印子,现在我手上还有疤痕。后来我和孙刘举一块骑着孙刘举的自行车回到赵村街上,在赵村医院西边的路上见到罗某乙,罗某乙问我怎么弄的,我给他说是张某乙打的,我请罗某乙给找几个人吓唬吓唬张某乙,别让他以后再欺负我俩,罗某乙说中,他就回家了。我俩知道罗某乙吃过饭后还回他家赵村北头修理自行车的门市部睡。我和孙刘举因为身上都有伤,都没有敢回家,害怕家长打我们,我俩就在赵村医院后边等罗某乙,罗某乙吃过晚饭后回门市部见到我俩,他给我说他和罗群伟联系过了,今天夜里罗群伟就从县城里带着他的哥们回赵村给我俩出气。我和罗某乙、孙刘举一直都在赵村北头溜达着玩。等到夜里10点左右,我们三人一直都在赵村中学门口那条街玩,见到了罗群伟领着七、八个男孩从北边过来,罗群伟问我和孙刘举、罗某乙谁有钱,把出租车费付了,我和孙刘举都说没有钱,罗某乙问多少钱,罗群伟说得七、八十元,罗某乙回到门市部拿的钱,罗某乙把钱交给罗群伟了,至于多少钱我不知道。然后罗群伟就问我们张某乙现在在哪,我给他说张某乙一般都是在李某家菜园内的房子里住,罗群伟让罗某乙带着人去李某的房子里去,罗某乙不愿意去,然后罗群伟让孙刘举带人去,孙刘举也不愿意,最后罗群伟才让我和他一块带人到了李某菜园里边的房子门口。罗群伟安排从鹿邑县城里来的人去门口喊开门,如果人家问找谁就说找张某乙的。从鹿邑县城里来的人叫开的门,他们进到屋内,我就赶紧跑了,我跑出去好远还没有见罗群伟回来。打过人后,罗群伟坐车带着城里边的人走了,我和孙刘举回孙刘举家睡了,罗某乙回门市部睡了。2.被告人陈某某供述,2004年6月10日左右的一天晚自习后,我所在的鹿邑县真源中学的同届同学罗乾到我的寝室里,他对我们寝室的人说他老家的朋友被人欺负了,让我们帮忙给他朋友出出气,当时和我一个寝室的人有张赛、杜镇安和杜镇全等六、七个人,我们当时都答应了。平常我和罗乾在一块说话时,我给罗乾说过我在鹿邑县城里边的学校有同学。在罗乾给我们寝室的人说过后的一天,罗乾单独见我,给我说能不能让我到学校外边找我的同学帮忙给他朋友出气,我当时同意了。在去赵村之前一天夜里,我在晚自习后翻墙头外出到红卫桥东边路东一个网吧上网,遇到我经常在一块的三高一年级的学生张某甲,我给他说我的同学的朋友被人家欺负了,想请他帮忙出出气,当时张某甲就同意了。2004年6月13日夜里晚自习后,罗乾到我们寝室,让我们一块去给他朋友出气,然后我就和杜镇全、杜镇安同罗乾一块翻墙头到学校外边,我们四个人走到学校门口见到张某甲和张某甲的一个朋友,我们六个人就步行到红卫桥东边南北路上,拦了一辆昌河类的面包车,张某甲或者是张某甲的朋友坐在出租车副司机座上,我和杜镇全、杜镇安坐在最后一排。在去赵村的途中,张某甲把给我们准备的钢管一人发一根。我们到赵村街北头,罗乾让司机把车停下,他自己下车正南了,不大会他就回来了坐上车往西走,走到赵村西头他让车停下来,三个人从东往西步行到我们车前后,罗乾对他们三人讲谁知道人在哪,有一个男孩说他知道,然后他就领着我们六个人一块正南,沿一个高墙西边的南北路正南,后来穿过树林子到了一间屋门口,是俺同学骗开的门,然后我和他们都一块进到屋内,我站在屋门后边,张某甲和俺同学就用钢管打人家,当时屋内我有几个人,正对门沙发上有一个人,当时人多我没有见到是谁打的沙发上的人,我更没有见到是谁用刀砍的人。打过之后我们就赶紧跑回出租车上,我们一块从城里边来的人坐车就走了。在路上我们把钢管都给张某甲了,到鹿邑县红卫桥东边南北路上,罗乾把出租车钱给了张某甲,我们真源中学的四个人一块步行回学校了,张某甲和他朋友坐出租车往东去了。张某甲,男,估计年龄给我差不多,身高170厘米左右,体态中等、方脸,具体家住哪我不知道,他是我网友。杜镇安和杜镇全都是鹿邑县张店乡的人,他们的母亲是亲姐妹,杜镇安右脸部有伤痕,他们俩给我年龄差不多,身高给我差不多。我们寝室一块去参与打架的有我、杜镇安和杜镇全三人,没有别的人。和张某甲一块去的是个男孩,身体比较壮实,身高有165厘米左右,长发。我们寝室的张赛有没有去赵村打人,我记不清了。3.被害人李某陈述,2004年6月13日晚上,我和宋某、于某三个人在俺菜园屋里睡到十二点多,有人扒窗户问张某乙在不在这里,当时我听腔是东头罗正言叫的,我说张某乙不在这。过了两三分钟又过来一个人叫门,他说他是罗志安的老表,问罗志安在这没有,俺说没有在这,他说开门看看,我就起床开门,门刚闪开,叫门的人扭头走了,随后进屋有八九个人,其中有个人我认识是东头罗某甲,我准备问亚洲他们弄啥哩,没来得及问,有一个用刀就往我头上砍,我用脚一挡,砍在我脚上了,后来我就用手捂着我的头,砍我头的人又砍在我的胳膊上,随后又过来几个人用钢管打我,用刀砍我。这时我听见有人喊群伟赶紧走,他们都跑了,之后我叫宋某和于某撵,他们俩没有撵上就回来了。我看见宋某的头冒血了,于某左胳膊冒血了,之后就打了120。砍我脚的那个人我不认识,那个人看上去有十七八岁,上身穿黑色衣服,头发卷曲。进屋打人的这些人,我就认识罗某甲、罗群伟。通过这几年的打听,我听说赵东村的罗某乙也参与砍我啦,砍我的人可能是罗群伟从城里请的人。2004年6月13日夜里在俺家菜园屋里用刀砍我的人我不认识,我就看到门口有罗某甲,在屋里我见到了罗群伟。4.证人孙某证言,2004年6月份的一天下午放过学,我和罗某甲一块到鹿邑县赵村乡西边刘寨窑场去洗澡,在路上我和罗某甲被张某乙打了一顿。我和罗某甲从窑场回到赵村街上遇到罗某乙,罗某乙问罗某甲怎么身上有伤,罗某甲给罗某乙说是张某乙打的我们俩,罗某甲请罗某乙帮忙找人吓唬吓唬张某乙,打他一顿,让他别再找俺俩的事了,罗某乙说中。过两天晚上,罗某甲从俺家里把我叫出来,让我和他一块到赵村街上玩。我和罗某甲在赵村北头见到罗某乙,罗某乙对我和罗某甲说,他和罗群伟联系好了,今天夜里罗群伟就从城里边带着人给我们俩出气。那天应该是2004年6月13日夜里,我和罗某甲、罗某乙在赵村街上北头快到311国道上了,夜里十点左右,罗群伟坐一辆昌河牌面包车从北边来到了,罗群伟领着五个男孩左右。罗群伟下车后,罗某乙叫开门市部给来的人每人买一瓶水,罗群伟给我们要车费,我和罗某甲没有钱,是罗某乙回他家门市部拿的钱给罗群伟的出租车费,然后罗群伟问张某乙现在在哪住的,罗某甲说张某乙都是住在李某菜园屋里边,罗群伟让我们都去,罗某乙和我都不愿意去,最后罗群伟和罗某甲一块领着从城里边来的人去李某菜园屋里了,他们去的有十分钟左右,罗某甲先跑回来了,又过了一分钟左右,罗群伟领着人也都回来了。罗群伟坐出租车带着从城里边来的人回鹿邑县城了,罗某乙去他门市部睡了,我和罗某甲一块回俺家睡的。第二天早上,罗某乙到俺村找到我和罗某甲,他对我们俩说昨天夜里城里边来的人打毁人了,让我们俩跑。罗某甲听说后,他自己先从俺家走了。我在2004年6月14日中午去找我的班主任朱老师,我给她说我不想上学,想休学,从那以后我就再没有上学。罗群伟从城里边带来的有四五个人,都是男孩,年龄不详,其中有两个男孩个子比我高,都不胖,他们手里来时和走时我都没看见有啥东西。我在2004年之前都是叫孙刘举,之前我办理的一代身份证就叫孙刘举。2007年办理二代身份证时,我的户口名字变成孙留峰了,我和家人都没有更改我的户口。5.证人宋某证言:2004年6月13日上午,我和其他人帮助李某家收晾晒小麦,收过小麦之后我和于某没有走就住在李某家菜园里的小屋内。当天夜里12点左右,我睡得迷迷糊糊的时候听见有开门的声音,我没在意就继续睡觉,睡觉时感觉到头上一热,我就翻身下床,有一个人手里拿着东西正往我身上打,我用胳膊挡住之后就钻到了席梦思床垫下面。我当时吓坏了,偷偷往外一看,看见东头的罗某甲在门前站着,这时我听见一个人说“走”,我看到他们有十来个人,他们刚走到门口的时候我听见李某说“别走的,把门关上”,他们都拐回来看看李某,门也没关就走了。我出来看到李某的脚受伤了,流了好多血,我和于某就赶紧喊李某的父母,把李某送医院治疗了。我的头上被砍一刀、于某胳膊被砍一刀。(2013年3月9日证言)我头部被打后看见一屋子年轻人,其中我看清两个,罗某甲手持棍子(钢管)在门口站着,罗群伟手持砍刀砍我但没有砍住我,另外还有许多年轻人。手持钢管对我乱打。第一次我没有说罗群伟是因为害怕,又同罗群伟又是邻居,没敢说出他的名字。(2015年10月19日证言)我认识罗某甲,我们是同学,我也认识罗群伟,我们是一个村的。原来在派出所的陈述和这次不同,是因为当时由于害怕,又同罗群伟是邻居,没有敢说出罗群伟的名字。2004年6月13日夜里罗群伟在李某家菜园屋内拿的刀的特征是,刀刃是斜平的,带刀尖,是单刃砍刀,刀有30厘米左右,我没有看见刀把是啥样,刀尖宽,刀尾窄,刀宽度我记不住了。6.证人于某证言,那天晚上我和宋某一块住在李某家菜园里的屋子内。夜里12点左右,听到有人叫门,说是罗士安的老表找罗士安,李某开开门后进来一个人看看就走了,之后又进来七八个年轻人,有几个人打李某,我从床上坐起来一个人手拿钢管不让我动,另外一个人拿钢管打宋某的头,当时就流血了,那几个人也开始用钢管打我,还有一个人用刀砍我,打完我们他们就走了。我一看李某的脚流血了,就把李某的爸妈叫过来对李某进行救治。这些人我只认识一个叫罗某甲的人,因为案发那天下午罗某甲带人打我了。7.证人罗某乙证言,2004年6月份的一天下午放学后,我在赵村中学门口见到罗某甲,罗某甲让我帮他找人报复,我问为啥,罗某甲说赵村西头的张某乙打他了,他让我给罗群伟联系找人打张某乙。我找出罗群伟上学的电话,就和罗某甲给罗群伟打电话,结果打通后接电话的人没有找到罗群伟,罗某甲就把罗群伟的电话给我要走了。过的有一个星期左右的一天夜里10点左右,罗某甲和孙刘举一块到我住的修理自行车门市部叫我,我见到他们后罗某甲给我借钱,我问弄啥哩,他说县里边来人了给人家车费呢,我问罗某甲需要多少钱,他好像说要60元左右,然后我就从俺爷爷钱箱里拿出钱给了罗某甲。罗某甲拿过钱后我和他们俩就一块往西走,走到赵村南北大街和311国道交叉口西边300米左右远的地方,我见到有一辆面包车,车西边有一群人,估计四个人左右,像是学生,其中就有我认识的俺村的罗群伟。我们三人与罗群伟他们见面后,罗群伟问人在哪,罗某甲说张某乙就住在李某菜园的屋里边,然后罗某甲和罗群伟就带着人往南去了。过的有十来分钟时间,罗某甲先跑着回到出租车跟前,随后罗群伟带着人也到出租车跟前,后来我和孙刘举、罗某甲三人先往东走了,没有多大会,罗群伟坐的出租车就撵上我们,他们也没有给我们打招呼就直接往东走了。我走到俺家门市部就开门睡觉了,罗某甲和孙刘举一块正东走了。不是打过李某的第一天就是第二天的晚上,俺村的刘红到俺家里给我说,罗某甲躲在俺村东边他家种菜的小屋里叫我呢,他走后我就到刘红的菜园小屋内见到罗某甲,罗某甲给我说他妈给他说赵村派出所的人到他家抓他了,他不能在家了,他得跑,他问我身上带多少钱借给他,我就把身上所有的几十元钱都给他了,从那以后一次也没有见过罗某甲。我和罗某甲、罗群伟都是一个村的,罗群伟和罗某甲、孙刘举都比我大,罗某甲和罗群伟具体年龄我不知道,案发时罗群伟在城里上初中。8.证人张某甲证言,我小学是在北小上的,初中先在鹿邑县老君台中学,后来转到西城中学读书,2003年我先在鹿邑县第三高中读书,2003年年底转到鹿邑县一高上学,2004年春节后就去广东省佛山顺德区勒流镇一个工厂打工。2004年6月份我没有与他人在鹿邑县赵村乡赵村西边一起打过人。我在2003年上鹿邑县三高和转到鹿邑县一高读书时,与我同届的人不知道是否有叫张某甲的。9.证人张某乙证言,2004年6月18日晚上11点至12点,我和我们村的胥威看完马戏回家的路上,听到有人喊,我看是东头的罗群伟就问他有事吗,罗群伟说你还敢在大街上玩,前几天没有砍死你们真亏,还说我们不要找罗某甲的事,这事给他无关,以后夜里不要出来玩,碰到他鹿邑的拜把子砍着我们了不要怪他,当时俺俩怕挨打,就赶紧回家了。10.证人胥某证言,我认识罗群伟,我们是同学,又是同桌,关系不错,罗群伟应该比我大一岁,应是1987年出生的人。在李某被砍伤后的一天晚上,我和张某乙到街上玩,碰到赵村街上的罗群伟、罗正言、刘振,我记得在小学的东侧,我去买烟或解手,我见张某乙和罗群伟两个人发生争执,我上去劝架,我说都是同一个街上的,低头不见抬头见,干什么啊,罗群伟要打张某乙,我又说你要打张某乙,先打我吧。将他们两个劝开后,我听罗群伟说那天晚上人家砍伤李某,没砍死你和张某乙真亏,说过话,我们各自走了。11.鹿邑县公安局临床法医学鉴定书:证实李某的伤情属于重伤二级。12.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撤诉书、收到条。13.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罗某甲、陈某某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无犯罪前科。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内容客观真实,来源合法,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罗某甲、陈某某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均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审理过程中二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赔偿,达成和解协议,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对二被告人可从宽处罚。被告人罗某甲的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徐莹敏审判员  陈德星审判员  刘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