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2民初8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张会诉霍磊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霍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2民初890号原告张某,女,汉族,1980年10月10日出生,村民。被告霍某,男,汉族,1979年10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霍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霍某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霍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王 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绘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