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21民初1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粱、夏文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梁,夏文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21民初1192号原告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告黄梁,男,汉族,农村居民。被告夏文莉,女,汉族,城镇居民。本院在受理原告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黄粱、夏文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应当按照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本案中原告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力向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跃 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