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621民初1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粱、夏文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梁,夏文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21民初1192号原告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告黄梁,男,汉族,农村居民。被告夏文莉,女,汉族,城镇居民。本院在受理原告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黄粱、夏文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应当按照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本案中原告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力向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跃 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