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2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李新强与青县金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强,青县金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22民初254号原告李新强。委托代理人费立增,河北精忠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县金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地址青县马厂经济开发区晨光路10号。法定代表人谢旭,职务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地址沧州市新华区解放中路大礼拜寺东侧。负责人刘志杰,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国峥,河北馨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新强与被告青县金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万通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新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小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新强的委托代理人费立增、被告人保财险新华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国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万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及当事人争议事项:赔偿项目原告主张被告答辩本院认定及理由1、医疗费主张24736.08元。无异议,但应扣除非医保用药经审查原告医疗费票据确定原告的医疗费为24736.08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主张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应按每天50元计算。原告住院6天,按每天100元计算为600元。3、营养费主张2700元营养期限过长原告的营养期经司法委托鉴定为60-90日,本院酌定75日,按每天20元计算75天为1500元。4、误工费主张26215元。误工期限过长,误工费应按农林牧渔计算。原告的误工期经司法委托鉴定为120-180日,本院酌定150日。误工费按2015年河北省交通运输业职工年平均工资53159元计算÷365天×150天为21846元。5、护理费主张11859元。护理天数过长,应按农林牧渔业标准计算。原告的护理期经司法委托鉴定为60-90日,住院2人,出院1人护理,本院酌定护理期75日。护理费住院期间按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6239元÷365天×6日×2人+出院后按农林牧渔业年平均工资15410元÷365天×69日为4433元。6、鉴定费主张1400元。鉴定费属于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鉴定费属于查明事故损失程度必然要发生的费用,应予认定,本院审查鉴定费票据数额为1400元。裁判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李新强驾驶冀J×××××-冀J×××××挂货车,因操作不当撞坏路中心绿化带和广告牌,发生交通事故,致绿化带及广告牌损坏、冀J×××××货车损坏、李新强受伤。经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认定,李新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新强作为被告金万通公司的雇佣司机,交通事故责任应由被告金万通公司承担。同时,冀J×××××货车在被告人保财险新华支公司投保了5万元的车上人员责任险并投保不计免赔附加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李新强的损失,由被告金万通公司赔偿,被告人保财险新华支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综上,逐项确定原告李新强损失:1、医疗费24736.08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3、营养费1500元;4、误工费21846元;5、护理费4433元;6、鉴定费1400元。损失共计54515.08元,由被告人保财险新华支公司在5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超出的515.08元,应由被告金万通公司承担。因原告李新强与被告金万通公司就超出车上人员责任险范围外的损失已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原告就超出的车上人员责任险外的损失不再主张。综上,被告人保财险新华支公司共计赔偿原告李新强5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赔偿原告李新强交通事故各项损失共计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并汇至原告个人银行帐户(开户名:李新强,账号:62×××75,开户行:农业银行青县支行)。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金万通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小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德培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