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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民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27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马民初字第285号原告胡某某,女,汉族,住福州市马尾区。委托代理人陈频,福建万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某某,男,汉族,住福州市马尾区,现住美国。原告胡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0年6月25日在福州市马尾区琅岐镇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1987年5月15日生育一女董某甲。原、被告于1994年8月共赴美国芝加哥工作。由于结婚前双方感情不够牢固、缺乏足够了解,赴美国工作后因生活环境的改变、工作分开及性格、爱好等不同,致使双方常为家庭小事等原因发生争吵。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被原告发现与其他女性同居,对原告造成巨大的心灵创伤。被告婚姻期间出轨,既没有尽到照顾妻子的义务,同时也没有给身在福州的女儿任何生活上的供给,未尽到父亲应有的义务。上述情形严重影响了双方间的夫妻感情,导致双方之间的分歧越来越大,直至夫妻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原、被告双方曾于1999年3月25日在美国协议离婚,被告于2000年在美国另立家庭。被告于2008年向美国纽约州纽约县高等法院起诉离婚,美国纽约州纽约县高等法院于2008年9月2日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该判决于2008年10月4日送达本案原告胡某某,现该判决在美国已生效。原告于2009年9月返回中国至今独立居住在福州市闽侯县祥谦镇虎山村王厝7号。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分居多年无任何来往,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出轨且疏于对女儿的照顾,未尽作为丈夫、父亲的义务,夫妻感情早已破裂,且被告长期定居美国并另立家庭,已无和好可能。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任何共有财产及债权债务,且婚生女董某甲现已成年。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董某某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某某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A1、结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状况证明,证明原、被告于1990年6月25日登记结婚;A2、户口簿、被告身份证,证明原、被告婚姻关系;婚生女董某甲已成年;A3、离婚判决书中英对照、判决通知、送达确认书、营业执照,证明诶过纽约州纽约县高等法院已判决原、被告离婚,该英文判决书已由福州市鼓楼区佳杰翻译服务有限公司翻译为中文;A4、未婚证明,证明原告在美国纽约州属于未婚;A5、原告护照及闽侯县祥谦镇虎山村居委会证明,证明原告于2009年9月回国后一直单独居住在闽侯,与被告已分居超过二年。原告提供的证据A1、A2、A3、A4、A5,经本院审查,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本院均予以采纳。根据原告胡某某提供的证据材料及庭审笔录,本院确认事实如下:原告胡某某与被告董某某于1987年5月15日生育一女董某甲;于1990年6月25日在福州市马尾区琅岐镇政府登记结婚。1994年,原、被告双方共同去美国务工,在美国生活期间,双方感情破裂,美国纽约州纽约县高等法院于2008年9月2日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原告于2009年9月回国,2015年1月21日,原告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与被告董某某在美国生活期间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经美国纽约州纽约县高等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原告于2009年9月回国后与被告长期分居也满二年,现原告再次向本院起诉离婚,可以认定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原告胡某某要求与被告董某某离婚,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无法查实,故本院对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暂不予处理。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5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文耀人民陪审员  陈晋寿人民陪审员  江 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广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