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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2民初00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余航与舒志球、成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航,舒志球,成玉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2民初00284号原告余航。被告舒志球。被告成玉霞。本院在审理原告余航与被告舒志球、成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本案原告在宣判前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航撤回对被告舒志球、成玉霞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950元,由原告余航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方国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