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民初69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与陈聪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陈聪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6907号原告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梅虹。委托代理人李志燕,女。委托代理人徐敬琪,女。被告陈聪,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聪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4日立案受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主张原被告签署《限时独家出售委托协议》,因被告违约,故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6,500元。2016年4月14日,原告以被告去向不明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现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6.30元,由原告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汪彩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彭思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