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4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与张某某、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某,张某某,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4执43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何某某(张某某之子),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西乡县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民初字第0083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息24000元。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张某某、何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即履行本案义务,交纳执行款24000元,缴纳案件受理费210元、申请执行费260元。被执行人交纳了执行款4000元。本院收取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470元,剩余3530元,申请人已领取。对剩余未偿还的20470元,经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6年10月30日前清偿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西乡县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008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张某某、何某某如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周某某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建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