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9执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2016)湘1129执230号申请执行人彭玉华与被执行人XX瑶族自治县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1129执230号申请执行人彭玉华,女,1962年12月24日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现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XX瑶族自治县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XX瑶族自治县沱江镇XX大道。组织机构代码:67358532-2。法定代表人赵辉,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彭玉华与被执行人XX瑶族自治县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永中法民二终字第425号民事判决一案,现被执行人XX瑶族自治县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永中法民二终字第425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