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02执保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程腾与李建、刘静宜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腾,李建,刘静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保211号申请执行人程腾。被执行人李建。被执行人刘静宜。本院执行的程腾申请执行李建、刘静宜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6)冀1102民初1592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1102执保2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