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5执8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毛邵平与被执行人杨利安、蒋玉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邵平,杨利安,蒋玉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5执882号申请执行人毛邵平,男,1966年7月2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杨利安,男,1962年3月2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蒋玉泉,女,1964年2月23日生,汉族。毛邵平与杨利安、蒋玉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作出的(2015)江宁禄民初字第5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被执行人杨利安、蒋玉泉欠申请执行人毛邵平借款人民币100000元,于2016年1月20日前支付50000元,2016年10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二、如被告杨利安、蒋玉泉未按约履行,则加付违约金10000元,申请执行人毛邵平可就剩余未付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执行人杨利安、蒋玉泉负担。因杨利安、蒋玉泉未履行义务,毛邵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8日依法轮候查封了杨利安名下苏A×××××号轿车一辆,因未实际控制车辆,故暂无法处置。另对杨利安、蒋玉泉名下所有的银行、房产等信息查询,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毛邵平亦未能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无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提供,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8日依法轮候查封了杨利安名下苏A×××××号轿车一辆,因未实际控制车辆,故暂无法处置。另对杨利安、蒋玉泉名下所有的银行、房产等信息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江宁禄民初字第5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 行 长 乐 洋执 行 员 肖 钧执 行 员 王庆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刘文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