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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长执民字第39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长兴支行与周晓萍、尹春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长兴支行,周晓萍,尹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长执民字第3939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长兴支行,住所地长兴县雉城街道解放东路1号。负责人:柏国民,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周晓萍。被执行人尹春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湖长商初字第83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尹春梅所有的位于长兴县雉城古城大厦三层房产及装修。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小涛审判员  王振宇审判员  姒国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蒋 伟 关注公众号“”